“第一次当选人大代表,这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嘱托,我一定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的这份信任。这次来首都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我带来了4条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华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曹志强在接受《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说,“这4条建议都是针对钢铁行业目前所面临的一些困局提出来的,目的是促进钢铁行业更健康更可持续发展。”
建议一:优化铁矿石定价机制
“目前我国钢厂使用的铁矿石中,90%是进口矿,其中70%以上是长协矿。国外矿山在铁矿石行业推行了以普氏指数为长协定价依据的方法,中国企业陆续被迫接受了‘普氏定价’。”曹志强表示,“普氏指数定价有明显的弊端,存在易被人为操纵的缺陷。并且普氏指数一家独大,严重损害了国内钢厂的利益。”
“首先,普氏的编制方法论存在漏洞。普氏指数采用每天的收市价作为确定当天铁矿石价格的依据,其价格代表收市时的价格,但不能衡量每天全部成交的平均价格水平。其次,普氏每天获得铁矿石价格的样本较少,代表性不强,其指数容易被大贸易商的行为所影响,给价格操纵留下空间。”曹志强进一步解释道。
对此,曹志强建议优化铁矿石定价模式。
“目前,中国的铁矿石期货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一大铁矿石衍生品市场,但因为铁矿石期货暂未实现国际化等原因,国际矿山、贸易商和投资者不能参与铁矿石期货交易,难以直接参照铁矿石期货价格进行铁矿石定价。”曹志强指出。他建议分两步逐渐完善铁矿石定价体系。
第一,建议由各部委及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国内大型钢厂和贸易商,推进铁矿石现货进行混合指数定价,以弥补目前普氏指数单一定价模式的缺陷。
第二,进一步加快铁矿石期货国际化步伐,在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后,持续推进铁矿石期货合约连续化,并最终依照国际惯例,推动以铁矿石期货合约月度成交均价作为铁矿石国际贸易月度定价的依据。
图为曹志强代表(左二)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冶金报社社长兼总编辑陆闻言(右二)、中国冶金报社副总编辑熊余平(左一)、中国冶金报社记者何惠平(右一)在京西宾馆湖南代表团驻地报刊取阅处阅览当日出版的《中国冶金报》。
建议二:持续推进“去产能”工作
“随着去产能的深入推进,行业脱困发展、转型升级的效果不断显现。”曹志强表示,“由于行业效益明显好转,加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的落实,企业融资环境有望得到改善,一些企业又萌生了产能扩张的冲动。因此,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抑制新一轮产能扩张的冲动。”
他指出,经过连续两年的大力去产能,钢材供给基本进入合理区间,但个别地方产能过剩现象依然存在,去产能任重道远。部分钢企因钢价上涨易产生产能扩张的冲动,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停建项目复建要求。防止新增产能成为取缔“地条钢”后钢铁行业面临的又一项挑战性的工作。此外,在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审核不严的现象。部分地区甚至还出现了“地条钢”死灰复燃的现象。
针对这些现象,曹志强代表建议要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定不移抓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力争提前实现“十三五”去产能的上限目标。要充分认识去产能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相关部门要把好产能置换审核关,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钢铁产能。
二是严格监督审核钢铁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将虽然获得建设批文但批文已经失效或并无实质性建设进展的钢铁产能项目,列为不得置换的产能;退出设备的拆除时间必须跟公布的置换方案一致,且无论新建项目是否处于调试或试生产阶段,只要设备投入使用,即算作投产,旧设备必须在此之前予以关停拆除,否则将视为违规新增产能。同时要明确问责措施,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产能置换政策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将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建议建立打击“地条钢”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其死灰复燃。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方面,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晰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要求,切实把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建立“地条钢”监督举报机制方面:一要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对用电量异常企业的监测,完善企业用电量预警机制,借助视频监控和卫星遥感技术对“地条钢”企业(加工点)进行实时监控;二要建立长期举报机制,设立全国性的“地条钢”举报平台,并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公布,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联动响应机制,鼓励普通民众发挥好监督作用,积极提供“地条钢”生产和违规新增产能的线索。
建议三: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
“近年来,钢铁行业紧跟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逐步提升绿色生产水平。钢铁行业的大好形势、‘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对钢材的潜在需求以及钢铁行业向绿色发展的积极转型,与目前仍被冠有的‘两高一剩’‘产能严重过剩’负面标签明显不符。”曹志强表示。
曹志强指出,银行信贷政策与钢铁行业变化不匹配,仍存在设置行业限额“一刀切”现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对钢铁企业融资政策普遍趋严,钢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贷款结构不合理现象依旧严重,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给钢铁行业去杠杆、降成本、实现脱困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带来障碍。钢铁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品种也普遍面临银行设置的“行业禁止准入”或“行业差别风控审核”限制,导致发行周期延长、发行难度增大、发行利率抬高。
“钢铁行业作为国家新时代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原材料产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撑产业,能与社会、城市、生态环境共融共存。应该提高全社会对钢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支柱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摘掉钢铁行业‘两高一剩’、‘产能严重过剩’的负面标签。”曹志强建议。
他同时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取消钢铁行业限额,对钢铁企业实施“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同时探讨制造业差别利率的可能性。金融机构将服务实体经济的绩效水平加入考核评价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扭转融资期限短期化、品种多样化的趋势,缩短融资链条,着实降低融资成本。
“给予更多政策支持钢铁企业直接融资,并取消债转股的实施规模限制,鼓励引导钢铁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例。”他还建议,“放松对负债率暂高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钢铁企业在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审核,交由市场主体自行判断。根据企业降杠杆的实际需求来相应确定债转股的实施规模,取消20%这一实施规模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降杠杆,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出台更多的配套支持政策,使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更好地支持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
建议四: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进行修改或对“国有企业”做出法律解释
“《合伙企业法》对国有企业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限制,客观上影响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对接资本市场、争取和把握市场机会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扩大规模和增强竞争实力的途径。”曹志强认为,“在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没有精确和统一界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在开展相关经济活动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对法律风险难以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对此,他建议从两个层面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进行修改或对“国有企业”做出法律解释。一是删除《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规定;二是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的“国有企业”做出法律解释。曹志强建议,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所指的“国有企业”定义为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这样既体现了《合伙企业法》在立法上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并列表述、相互区别、互不包含的本意,也有利于在实践中统一适用标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待条件成熟时再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合伙企业法》第三条。